一、凡錄取之正取生,須於115年6月11日(星期四)9時至11時,持學生證或身分證或健保卡辦理報到,並繳交「錄取學生報到切結書」(如附錄五,P.11),逾時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承第一點,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應於115年6月11日(星期四)11時至12時,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如附錄六,P.12),由學生或家長(或監護人)親送本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
三、凡已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聲明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115學年度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等各項入學管道,各國中亦不得為其辦理報名,違者追究學校責任,並取消該生各項入學資格。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依簡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