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中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辦法
民國113年10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啟發公德心並杜絕無謂耗損起見特定本辦法。
二、 本校範圍內各種校具器皿及花木牆壁門窗玻璃等公共設備均列為公物。
三、 學生領用之公物如領用前破損者應事先向總務處調換或修理。
四、 公共場所由全校學生負保護責任,各班教室由該班全體學生負責。
五、 私人領用之校具,由領用人員負保管責任。
六、 凡屬班級之公有物如有損壞破壞人應照實價賠償;若不能指出破壞人者,則由全班共同賠償。
七、 故意塗污牆壁者應罰修補牆壁並記過。
八、 凡打破玻璃學生應至總務處繳賠償費或玻璃若有意外匿而不報者,查明除另其賠償外,並按欺騙師長逃避責任懲處。
九、 凡檢舉匿藏損壞公物學生到學務處報告經查屬實者,除對檢舉人姓名保守秘密外並記小功一次。
十、 教室公物損壞總務股長應從速調查真相報告總務處,否則一經查出除照價賠償外,總務股長以不負責懲處。
十一、 任意刻劃及折損校具應罰修理該項校具,並按輕重議處。
十二、 校園花木任意摧殘折損者,罰栽植同樣花木兩棵並懲處。。
十三、 固定安放之公物非經總務處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若任意移動者酌量加倍處罰。
十四、 特准移動者需將該物放回原處,否則按照十三條辦理。
十五、 圖書館及體育用具等公物按照各該處訂定辦法處理。
十六、 被損壞公物各班由總務股長於早晨到校及檢查,待第一節下課向學務處報告送總務處追查賠償。
十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適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